哈尔滨松花江 哈尔滨松花江水位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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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什么地方用的是松花江水
水深和水位是两个概念,水位不等于水深,哈尔滨段的水深最多也就十几到二十米。
水深是指水面到底的高度。是一种绝对高度。
水位,是指河流,湖泊,海洋及水库等水体的自由水面相对某一基面的高程。一般以某个基准面为标准。如黄海基面,大沽基面等。是一种相对高度。基准水位是由国家制定的。海边是用某一海面做基准。内陆是用国家定下的吴淞基面为基准。
哈尔滨松花江水位最新
哈尔滨松花江的水深为80至120米。
松花江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国七大河之一,黑龙江在中国境内的最大支流。松花江在隋代称难河,唐代称那水,辽金两代称鸭子河、混同江,清代称混同江、松花江。松花江流经吉林、黑龙江两省;流域面积55.72万平方公里,涵盖东北四省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年径流量762亿立方米。
干流概况
松花江有南北两源,北源即发源于大兴安岭支脉伊勒呼里山的嫩江,南源即发源于长白山天池的西流松花江。水文上以正源为南源,北源嫩江一般作为支流。从正源(南源)算起,松花江长度为1927公里。从北源算起,松花江长度为2309公里。
中国比较出名的江
叫松花江。
松花江是中国七大河之一,黑龙江在中国境内的最大支流。松花江在隋代称难河,唐代称那水,辽金两代称鸭子河、混同江,清代称混同江、松花江。
松花江流经吉林、黑龙江两省;流域面积55.72万平方公里,涵盖东北四省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年径流量762亿立方米。
松花江有南北两源,北源即发源于大兴安岭支脉伊勒呼里山的嫩江,南源即发源于长白山天池的西流松花江。水文上以正源为南源,北源嫩江一般作为支流。从正源(南源)算起,松花江长度为1927公里。从北源算起,松花江长度为2309公里。
扩展资料
松花江主要支流:
1,卧都河:嫩江上游东岸支流。位于嫩江县最北部。发源于小兴安岭西麓北坡,自东北向西南行,流经嫩江县北部地区,在卧都河乡卧都河村注入嫩江。全长92公里,河宽14米,水深1.0米,流域面积1488平方公里。
2,门鲁河:嫩江上游东岸支流。位于嫩江县中部。发源于小兴安岭北段西麓,在门鲁河种畜场附近注入嫩江。全长142公里,河宽40米,水深1.1米,流域面积5471平方公里。
3,泥鳅河:嫩江上游东岸二级支流。发源于小兴安岭北段西麓,由东北向西南,进入嫩江县转而向南,流经黑河市西部和嫩江县北部,在嫩江县座虎滩乡附近注入门鲁河。全长136公里,河宽26米,水深0.5米,流域面积2594平方公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松花江
哈尔滨松花江宽多少米
哈尔滨的松花江全长1927公里,东西长920公里,南北宽1070公里。
松花江流域位于中国东北地区的北部,介于北纬41°42′~51°38′、东经119°52′~132°31′之间,松花江全长1927公里,东西长920公里,南北宽1070公里,跨越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三省,流域面积55.68万平方公里,占黑龙江总流域面积184.3万平方公里的30.2%,年径流量762亿立方米。
松花江流域西部以大兴安岭与额尔古讷河分界,海拔700~1700米;北部以小兴安岭与黑龙江为界,海拔1000~2000米;东南部以张广才岭、老爷岭、完达山脉与乌苏里江、绥芬河、图们江和鸭绿江等流域为界,海拔200~2700米;西南部是松花江和辽河的松辽分水岭,海拔140~250米,松嫩平原,海拔50一200米,是流域内的主要农业区。
扩展资料
松花江水系的源流:
松花江有南北两源,南源为正源。南源西流松花江源于长白山天池,全长958千米,流域面积78180平方千米,占松花江流域总面积的14.33%,它供给松花江干流39%的水量。
北源嫩江也是松花江第一大支流,发源于大兴安岭伊勒呼里山,全长1379千米,流域面积28.3万平方千米,占松花江总流域面积的51.9%,它供给松花江干流的31%的水量。两江在吉林省三岔河镇汇合后形成东流松花江,流至同江市注入黑龙江。东流松花江长939千米,流域面积18.64万平方千米。
松花江水系发育,支流众多,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千米的河流有86条。在松花江上游,面积大于1万平方千米的支流有3条;在嫩江,面积大于1万平方千米的支流有8条;在松花江干流,面积大于1万平方千米的支流有6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松花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松花江水系
中国最大的岛屿松花江描述
这样的一个梅姐是特别好看的,上面就会有很多的冰块,所以也可以制作冰雕,在阳光下面还会闪光。
这种景象是相当壮观的,主要是利用了气候原理,还有气候方面的变化,形成了这样的景象,可以让我们体验不同的雪景。
哈尔滨白渔泡湿地公园免费不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万顷松江湿地,百里生态长廊”建设,培育松花江湿地旅游品牌,规范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湿地旅游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设立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发展松花江湿地旅游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管理松花江湿地旅游工作。
湿地所在地的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松花江湿地旅游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农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花江湿地旅游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务、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六条 湿地所在地的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编制本区域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前编制湿地旅游开发保护方案,报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旅游开发保护方案应当包括开发过程中的湿地保护措施以及建成后湿地旅游景区(点)的湿地保护措施。
松花江湿地旅游开发建设单位和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湿地旅游开发保护方案做好湿地的保护工作。第八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和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林业、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及噪音的处理设施,防止破坏湿地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景区(点)规划进行建设,不得超过湿地的环境容量。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内的景观、游览和配套服务设施,其布局、造型、色调、高度等,应当与湿地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保护湿地周边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第十二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第十三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旅游船舶、码头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内的饭店、宾馆、购物店等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旅游船舶、码头、饭店、宾馆、购物店等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并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湿地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场所从事经营,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咨询、投诉电话。
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不得在营业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欺骗、纠缠、胁迫或者误导旅游者消费。第十六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第十七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设置停车场、旅游咨询处、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区域界限标牌、服务设施标牌和游览导向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