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 甘南县包括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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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几个县
甘南州下辖合作市和临潭、卓尼、迭部、舟曲、夏河、玛曲、碌曲七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位于甘肃省南部,甘、青、川交界处,东经100°45′45″-104°45′30″、北纬33°06′30″-35°34′00″之间。是全国10个藏族自治州之一。东邻定西市、陇南市,南连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西接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和黄南藏族自治州相连,北与临夏回族自治州之间的“明二十四关”为界(其间设有省级太子山生态林保护区)。总面积38521平方千米。总人口74万人(2013年)。辖1个县级市、7个县,即合作市和夏河、碌曲、玛曲、临潭、迭部、舟曲7个县。州政府驻合作市,海拔2960米,距省会兰州263千米。
地处青藏高原东北边缘,长江、黄河上游。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海拔1172(舟曲县瓜欧,瓜子沟口)~4920米(迭部措美山),平均海拔在3000米左右。南部为岷迭山区,东部为丘陵山区。有高山草地、高山森林和丘陵低山三个自然区。黄河第一曲及支流洮河、大夏河,嘉陵江支流白龙江流经州境。属温带湿润气候,年均气温5.2℃,降雨量400~800毫米,是甘肃省降雨量最多的地区之一。矿藏有金、铀、砷、汞、铋、泥炭、铁、锡、铅、锑、铜、硫铁矿、银、磷、钨、锑、大理石等。
213国道,两(河口)郎(木寺)、岷(县)合(作)、岷(县)代(古寺)公路纵横境内。名胜古迹有拉卜楞寺、冶力关、大浴沟国家4A级景区,腊子口国家3A级景区,首曲大草原(湿地),藏传佛教格鲁派六大宗主寺院之一的拉卜楞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夏河甘加八角城故址、宋代桑科古城址、迭部然罶马家窑文化遗址,临潭磨沟遗址、唐牛头城古城址、卓尼大坪、罢儿文化遗址、唐羊巴古城址等。革命纪念地有腊子口战役遗址及纪念碑、俄界会议会址。
甘南县是哪个地方的
甘南藏族自治州是甘肃省辖自治州,位于中国甘肃省西南部
甘南地处青藏高原东北边缘与黄土高原西部过度地段,版块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具有大陆性季节气候的特点。全市总面积38521平方千米,下辖7县、1市,2017年总人口74.23万人。
甘南藏族自治州境内有尕海——则岔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莲花山和冶力关国家森林公园,以及桑科草原、黄河首曲、大峪沟等几十处优美的自然景区;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的夏河拉卜楞寺、卓尼禅定寺和碌曲郎木寺等121座藏传佛教寺院;有红军长征经历的天险腊子口、俄界会议遗址等十多处革命历史遗迹;有香浪节、晒佛节、采花节、花儿会等几十种民俗节庆活动。
扩展资料:
甘南藏族自治州,位于甘肃省南部、青藏高原东北边缘,是中国十个藏族自治州之一。下辖七个县一个市。全州常住人口69万余人,内有藏、汉、回、土、蒙等24个民族,其中藏族人口占总人口一半。
成立于1953年的甘南州,将迎来60周年庆典。6日在碌曲县夏泽滩草原上举办的第二届锅庄舞大赛暨香浪节活动,拉开了庆典的序幕。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通讯:甘南藏族自治州民众“舞”动新生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甘南藏族自治州
甘南地图全图
甘南藏族自治州地处青藏高原东北边缘,位于甘肃省西南部,东与定西市、陇南市毗邻,西与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相连,南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相接,北倚临夏回族自治州,地理坐标位为北纬 33°06′30″~ 35°34′00″,东经100°45′45″~ 104°45′30″,总面积 4.5 万平方千米。现辖合作市以及夏河、临潭、卓尼、舟曲、迭部、碌曲、玛曲 7 县;总人口 67.79 万人(其中,藏族 36.09 万人,占 53.24%)。境内海拔 1100 ~ 4900 米,年平均气温 6.1℃,没有绝对无霜期,年均降水量 404 ~ 661 毫米,整个地形西北高东南低,西部为青藏高原的边缘,东部为陇南山区的过渡地带。全州分为 3 个自然类型区,南部为岷迭山区,群峦叠嶂,山大沟深,气候比较温和,是甘肃省的重要林区之一;东部为丘陵山地,高寒阴湿,农、林、牧兼营;西北部为广阔的草甸草原,是甘肃省的主要牧区。
甘南藏族自治州农用地各等别面积分布状况见图 4-42 ~图 4-44。
图 4-42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别面积分布柱状图
图 4-43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用地利用等别面积分布柱状图
图 4-44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用地经济等别面积分布柱状图
甘南县属于什么市
甘南州是甘肃省的。
甘南藏族自治州,甘肃省辖自治州,黄河、长江的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国家确定的生态主体功能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截至2019年12月,全州辖1个市、7个县,总面积4.5万平方公里。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甘南藏族自治州常住人口为691808人。
甘南州经济综述:
2020年甘南州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19.0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6%,增速分别比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提高4.2、2.8和1.3个百分点,低于目标任务2.9个百分点。分季度看,一季度同比下降2.6%,上半年下降1.2%,前三季度增长0.3%,呈稳步回升态势。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44.05亿元,增长2.5%;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29.15亿元,增长2.2%;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145.86亿元,增长1.2%,在各类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政策的助推下,三次产业增加值均实现正增长。
甘南县包括哪些地方
截止2022年3月24日,甘南州有七个县,分别是:
1、碌曲县:
碌曲县,隶属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位于甘南藏族自治州西南部,青藏高原东边缘,甘、青、川三省交界处,总面积5298.6平方公里。
2、玛曲县:
玛曲县,隶属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位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西南部,青藏高原东端,甘、青、川三省交界处,黄河第一弯曲部。
3、夏河县:
夏河县为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下辖县,因境内大夏河得名。夏河县位于甘南州西北部,东、南面分别与合作市、碌曲县相邻;北依临夏州及青海省循化县、同仁市;西接青海省泽库县。
4、舟曲县:
舟曲县,隶属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位于甘肃南部,甘南藏族自治州东南部,舟曲是藏语“龙江”之意,因白龙江穿县境而得名,舟曲建制始于先秦,秦昭王二十八年于今舟曲西北置羌道县,解放后设西固县,1955年改设舟曲县,1959年改名龙迭县,1962年恢复舟曲县。
5、迭部县:
迭部县,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辖县,地处秦岭西延岷山、迭山山系之间的高山峡谷之中,青藏高原东部边缘甘川交界处;北靠卓尼县,东连舟曲县,东北与宕昌县哈达铺镇毗邻,西南分别和四川省若尔盖县、九寨沟县接壤;总面积5108.3平方千米。
6、卓尼县:
卓尼县,隶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藏高原的东部边缘,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东南部,全县总面积5419.68平方千米。
7、临潭县:
临潭县隶属甘南藏族自治州,古称洮州,位于甘肃省南部,甘南藏族自治州东部,地处青藏高原东北边缘,是农区与牧区、藏区与汉区的结合部,临潭县总面积1557.68平方公里。
关于甘肃旅游的政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资源保护开发、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和行业自律的原则,强化规划指导、资源统筹、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环境。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开发民俗风情、高原生态、红色旅游、宗教文化,推行全域旅游发展模式,打造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旅游目的地。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监管和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发展需求逐年增加。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景区(点)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商品研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旅游建设、智慧旅游建设和旅游教育培训等。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和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明确各成员部门职责和工作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市场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机制,根据旅游业发展实际,加强对先行赔付基金的监管。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实行属地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旅游景区(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总体部署。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跨县(市)旅游景区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编制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各类旅游行业专项规划、新业态规划。
各类旅游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完成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可持续开发为原则。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所属行政区域内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要求。
在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十四条 编制旅游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开发与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律法规,处理好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突出当地民族和地域特色,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三)旅游景区(点)的发展规模、开发程度、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适当高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四)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评价景区内资源的特征和价值,突出景点特色,避免盲目、重复建设。